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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农商银行招聘考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二

未知 | 2016-02-17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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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股东权利】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

  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五条 【合法经营和合法权益受保护】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

  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

  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第六条 【公司设立的准则主义】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

  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

  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

  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

  办理批准手续。

  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

  供查询服务。

  第七条 【公司营业执照】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

  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经营

  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

  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第八条 【公司的名称】依照本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

  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

  依照本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

  者股份公司字样。

  第九条 【公司形式变更的准则主义与债权债务承继】有限责任公司变

  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股份有限公

  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

  任公司的,公司变更前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公司承继。

  第十条 【公司的住所】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第十一条 【公司的章程】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

  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

  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

  经过批准。

  第十三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

  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

  当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四条 【分公司与子公司】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

  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

  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的转投资及其限制】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第十六条 【公司转投资及提供担保的程序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

  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

  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

  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

  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

  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

  过。

  第十七条 【公司的劳动保护等义务】公司必须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

  公司应当采用多种形式,加强公司职工的职业教育和岗位培训,提高职

  工素质。

  第十八条 【公司的工会及民主管理】公司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工会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本公司

  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公司工会代表职工就职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

  福利、保险和劳动安全卫生等事项依法与公司签订集体合同。

  公司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实

  行民主管理。

  公司研究决定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

  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

  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 【公司中的中国共产党组织】在公司中,根据中国共产党章

  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

  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十条 【股东滥用权利的责任】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

  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

  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

  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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