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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推进干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促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开选拔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方式之一。
本规定所称的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是指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面向社会采取公开报名,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办法,选拔党政领导干部。
第三条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必须遵循《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坚持考试与考察相结合。
第四条公开选拔适用于选拔地方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工作部门或者工作机构的领导成员以及其他适于公开选拔的领导成员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不宜进行公开选拔。
第五条 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应当根据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的需要,有计划地进行,逐步做到经常化、制度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进行公开选拔:
(一) 为了改善领导班子结构,需要集中选拔领导干部;
(二) 领导职位空缺较多,需要集中选拔领导干部;
(三) 领导职位出现空缺,本单位无合适人选;
(四)选拔专业性较强职位和紧缺专业职位的领导干部;
(五) 其他需要进行公正选拔的情形。
第六条 公开选拔工作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 发布公告;
(二) 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 统一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
(四) 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
(五) 党委(党组)讨论决定;
(六) 办理任职手续。
第七条 公开选拔工作在党委(党组)领导下,由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实施。
公开选拔工作应当坚持从实际出发,制定合理的工作方案,提高科学化水平,降低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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