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高我省三支一扶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等待遇的通知
甘人社通〔2019〕428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兰州新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等九部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9年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9〕40号)精神,进一步健全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服务保障机制,切实加大“三支一扶”服务人员的待遇保障力度,经研究决定提高我省“三支一扶”服务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等待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生活补助和安家费补助标准
从2018年9月1日起,提高“三支一扶”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27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3100元。提高一次性安家费补助标准,由原来的2000元提高到3000元。按照新的标准,对服务期内在岗服务人员从2018年9月1日起进行调标补发,补发范围为本通知印发时仍在岗的“三支一扶”人员。
二、 落实社会保险
“三支一扶”服务人员在服务期内按相关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项社会保险。省财政按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60%的16%、6.1%及0.2%补助养老保险、医疗生育保险、工伤保险的单位缴费部分,不足部分由市(县)、县(区)财政负担。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代扣代缴工作由服务单位负责,个人缴费部分从生活补助中代扣代缴。
三、有关要求
(一)选拔时因成绩并列一并录取(超出省上下达指标)人员的生活补助和生活补助补发部分、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及安家费补助,由市(州)、县(区)财政承担,标准与其他人员相同。
(二)各市(州)要严格按照《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甘肃省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甘财社〔2016〕167号)规定,做好经费保障和管理工作,做到专款专用,确保“三支一扶”人员生活补助按时足额发放,有效保障其权益。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甘肃省财政厅
2019年11月13日
原标题:关于提高我省三支一扶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等待遇的通知
文章来源:http://www.rst.gansu.gov.cn/xxgk/content/2019-11-14/115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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