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法的考查中,行政行为可谓是重中之重,对于行政行为分类的考察比较常见。比较普遍的考查形式主要有两种:其一,以A作为分类标准,可以将行政行为分为哪两种;其二,行政行为包括A行为和B行为,请问二者的划分标准是什么。考查难度不大,但要求考生将划分标准以及分类一一对应,准确记忆。下面就将此知识点进行系统详细的汇总,方便大家备考。
1.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以行政行为的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如果对象是特定的,就是具体行政行为,例如某化工厂非法排污,被县政府责令停产停业;张三闯红灯被交警罚款等等,行政行为的所指向的对象就是某化工厂和张三,因此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管理对象实施的制定法规、规章和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行政规则的行为,对象是不特定的。例如某县政府针对公民遛狗不拴绳常常出现狗咬伤人的社会问题出台了一部法令,该法令要求遛狗必须拴绳,违者罚款。县政府颁布这项法令的行为就是抽象行政行为,该行政行为针对的不是张三也不是李四,也不是甲乙丙丁任何一个特定的人。制定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等是最常见的抽象行政行为。
2.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以行政行为的适用性和效力作用对象的范围为标准。内部行政行为指的是行政主体对其内部工作人员采取的行政行为,例如某市政府对内部工作人员甲某上班迟到或者早退进行处分,这属于内部处分,是内部行政行为;外部行政行为指的是行政主体对外部的自然人或者组织采取的行政行为,例如某县环保局对某化工厂进行罚款处罚;某县政府责令某企业关闭等,都属于外部行政行为。
3.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以行政行为受法律的约束程度为标准。羁束行政行为严格受到法律法规的约束,行政主体不能随意变更适用,例如行政机关征税,征税的数额、征税的标准、征税的对象以及征税的范围等等法律有严格规定,行政主体不能随意更改,行政相对人也不得“讨价还价”。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一定的裁量权,具有一定的弹性。例如法律规定单个违法行为的拘留最长时限不能超过15日,某县政府欲对甲某进行行政拘留,对其行为到底是拘留5天还是8天还是9天,法律并没有具体规定,某县政府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具体拘留期限,但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15日。
4.要式行政行为与非要式行政行为——以行政行为是否应当具备一定的法定形式为标准。要式行政行为要求行政主体做出具体行政行为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而不能口头形式。例如行政处罚无论适用简易程序还是一般程序,皆要求行政主体必须作出书面决定。非要式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不要求具备一定的法律形式,例如城管看到有人违法摆地摊,可以口头警告或者当场批评。
5.依职权的行政行为与依申请的行政行为——以行政主体是否可以主动作出行政行为为标准划分。依职权的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不需要行政相对人申请就可以直接做出的行政行为,比如罚款、行政拘留等。依申请的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做出行政行为必须以行政相对人提出申请为前提,否则不得自行作出该行政行为。例如行政许可就是最典型的依申请的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如果想拿到营业执照必须主动向行政部门申请,行政部门不能主动下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