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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甘肃省三支一扶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法律考点:刑事诉讼的管辖范围

华图教育 | 2024-04-16 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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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诉讼管辖在公共基础知识考试中属于重要内容,包括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两方面。主要以案例考查,原文考查两种形式呈现,难度一般。学习过程中对于级别管辖,考生们准确把握中级人民法院能管哪些一审案件;地域管辖我们重点记忆原则性规定,通过排除法来做题。

  一、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所解决的就是法院之间在第一审刑事案件中的权限划分,是对第一审刑事案件审判权的纵向划分,解决上下级法院之间的权限分工问题。级别管辖由低到高具体分为以下四级:


基层人民法院

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除有特别规定外。简单理解,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第一审刑事案件由基层法院审理。



中级人民法院

①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②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③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④缺席审判程序。
中院管辖案件概括为:“危”“恐”“无”“死”“没”“缺席”。

高级人民法院

管辖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

管辖全国范围内具有重大影响的,性质、情节都特别严重的刑事案件

  二、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时的权限划分。是对第一审刑事案件审判权的横向划分,解决的是同级人民法院之前的权限分工问题。地域管辖这里我们遵循两个原则:

  (一)以犯罪地为主,被告人居住地为辅的管辖原则。

  此处的犯罪地既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也包括犯罪结果发生地。如:甲非法拘禁乙于某市A区,后又使用车辆经B区、C区,将乙转移到D区继续拘禁。对于甲所涉非法拘禁案,A区、B区、C区、D区四区法院都有管辖权。

  居住地是指被告人的户籍地。经常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为其居住地。这里所说的经常居住地为被告人追诉前已经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的除外。

  (二)以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为主,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审判为辅原则。

  《刑诉解释》第19条规定,两个以上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时,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如:甲非法拘禁乙于某市A区,后又使用车辆经B区、C区,将乙转移到D区继续拘禁。本案A区、B区、C区、D区四区法院都有管辖权时,若A区法院最先受理,则原则上由A区法院管辖,必要时可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试题练习】(多选)

  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哪些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A.张某玩忽职守案

  B.陈某组织武装叛乱案

  C.钱某故意杀人案

  D.岳某抢夺某外国公民案

  【华图解析】BC。据《刑事诉讼法》第21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B选项陈某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由中院管辖;C选项钱某构成故意杀人罪,可能被判无期、死刑,由中院管辖。A、D选项案件由基层法院管辖。故本题答案为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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