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9月1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行政复议法》自1999年施行后二十多年以来的第一次修订,也是推进我国法治政府建设、提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法治工作水平以及防止和纠正不当行政行为的重要举措。因此,在国家公务员考试中,作为公民监督行政执法工作的一部重要法律依据,《行政复议法》具有很大的可考性。
作为国家公务员考试中重点考查的法律,结合国家公务员考试规律分析,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有以下几处亮点。
一、扩大了行政复议案件的受案范围
为了增强内部解决行政执法过程中出现的争议和问题,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将原《行政复议法》中的“具体行政行为”全部修改成了“行政行为”。具体而言,一是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第11条扩大了受案范围。二是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第13条扩大了附带审查的范围,将原《行政复议法》第11条中的“规定”全部修改为“规范性文件”。
新《行政复议法》第1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不服;(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确认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五)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六)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不服;(七)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决定或者工伤认定结论不服;(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九)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十)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十一)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复;(十二)申请行政机关依法给付抚恤金、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行政机关没有依法给付;(十三)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订立、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行政协议;(十四)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十五)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二、增加了行政复议前置的情形
根据原《行政复议法》的规定,除了原《行政复议法》第30条规定的自然资源确权案件,以及《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8条规定的有关纳税争议的行政征收和《反垄断法》第65条规定的禁止或限制经营者集中等案件属于复议前置的案件外,当事人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时,既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新增了行政复议前置的情形。
新《行政复议法》第23条第1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三)认为行政机关存在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未履行法定职责情形;(四)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机关不予公开;(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其他情形。”
三、修改了行政复议机关的管辖权
原《行政复议法》规定,当事人对于县级以上地方政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既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就是政府和政府的工作部门都有行政复议管辖权,看似可供当事人选择的行政复议机关较多,实则存在着行政复议资源分散、效率低以及复议标准不统一等弊端。因此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取消了地方政府工作部门的行政复议管辖权,由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管辖权。
新《行政复议法》第24条第1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辖下列行政复议案件:(一)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二)对下一级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三)对本级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四)对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
新《行政复议法》第24条第3款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派出机构的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复议案件,由本级人民政府管辖;其中,对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按照行政区划设立的派出机构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也可以由其所在地的人民政府管辖。”
四、优化了行政复议的流程
为了完善行政复议法律制度,引导当事人积极通过行政复议监督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与现行《行政诉讼法》衔接,优化了行政复议流程。
一是新增了行政复议调解制度。新《行政复议法》第5条第1款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可以进行调解。”
二是新增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的操作流程。新《行政复议法》第8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参加行政复议,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新《行政复议法》第22条第2款规定:“书面申请的,可以通过邮寄或者行政复议机关指定的互联网渠道等方式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也可以当面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机关通过互联网渠道送达行政行为决定书的,应当同时提供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的互联网渠道。”新《行政复议法》第49条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当面或者通过互联网、电话等方式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将听取的意见记录在案。因当事人原因不能听取意见的,可以书面审理。”
三是新增了行政复议案件的受理时限。新《行政复议法》第20条第3款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新《行政复议法》第21条规定:“因不动产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的,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
四是根据行政复议案件的类型新增了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和听证程序。新《行政复议法》第四章行政复议的审理分设五节,分别为一般规定、行政复议证据、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和行政复议附带审查,并且在普通程序这一节中增加了行政复议的听证程序。从而有利于行政复议案件分级分类处理,提高解决行政争议的效率。
【试题练习】(单选)甲市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超市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该超市不服欲提起行政复议,下列哪个机关为行政复议机关:
A.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B.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C.乙县人民政府 D.甲市人民政府
【华图解析】C。解析:根据《行政复议法》第24条第1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辖下列行政复议案件:(一)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二)对下一级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三)对本级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四)对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因此本题答案为C。